中国狮子联会工作规则

中国狮子联会工作规则

(经2025年6月22日中国狮子联会第十六届会员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狮子联会(以下简称联会)自身建设,促进联会依法依规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狮子联会章程》,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联会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联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有关地方残联受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委托,对当地联会代表机构指导监督管理。

第四条   联会宗旨:正己助人,服务社会。

联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五条   联会遵循自主建会、独立运作、坚持宗旨、依法办事的办会原则。

第六条   联会愿景:创建富有活力和创新精神的公益慈善组织,做社区服务和人道主义服务的生力军。

第七条   联会使命:身体力行,实践人道主义;扶弱济困,促进社会和谐。

第八条 联会价值观:包容,传承,凝聚,创新,奉献,成长。

第九条  联会对内组织引导会员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组织治理体系和管理运作模式;对外作为国际狮子会的团体会员,统筹与国际狮子会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十条  联会及各地方代表处、各服务队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地方残联指导下成立党组织,按照党章和党的方针政策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联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证联会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

第十二条   联会党组织必须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定期汇报工作。联会党组织应全面贯彻执行党章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

第十三条   联会党组织要结合联会业务活动,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第十四条   联会理事会、监事会(含监督组)、代表处在讨论重要事项、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赠款、开展涉外活动时,应当邀请同级党组织负责人列席。

第三章  会员

第一节  会员会籍

第十五条  联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单位会员的个人会员依据相关程序成为联会会员。

    第十六条  个人会员分为正式会员、荣誉会员

正式会员是履行入会手续、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并参加会务和服务活动的会员。正式会员享有会员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联会及各代表处、单位会员、服务队可以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或对联会有杰出贡献者为荣誉会员。荣誉会员会费由聘请单位缴付。

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二十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有志于服务社会、投身社会公益事业,并在其所属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承认联会章程,认同联会宗旨,自愿加入联会。

第十八条  新会员入会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需联会会员推荐;

(二)在考察阶段参与服务两次,参与会议、培训各一次;

(三)应与服务队队长团队或代表处会员发展部门两至三名成员集体约谈一次;

(四)服务队向所在地代表处报送入会申请文件,经代表处审核后报联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应在获准入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缴纳入会费用。会员的会籍自批准入会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九条  会员由一支服务队转至另一支服务队,需要提出转队申请并缴纳转队费,经转出服务队和转入服务队批准同意,所在地代表处审核后,报联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的,应正式通知所属服务队,由服务队通过所在地代表处报联会办理退会手续。

会员不按时足额缴纳会费,或连续6个月无故不参加会务和服务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一条  已退会会员申请恢复会籍的,按新会员入会流程办理入会手续。

第二十二条  会员如有触犯国家法律或严重违反联会章程规定或因不良行为严重影响联会声誉,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予以除名并取消其会籍。

联会不接受被除名的会员再次入会。

第二十三条  单位会员为具有独立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深圳狮子会和广东狮子会,以及以后取得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其他地方性狮子会组织。

第二节  会员权利义务

第二十四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联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联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参加联会会务和服务活动;

(五)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会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

(二)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三)执行联会的决议,完成联会交办的工作;

(四)维护联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形象;

(五)对联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宣传联会的宗旨和理念;

(七)推荐和发展会员。

第三节 会员行为准则

第二十六条  会员应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联会规章制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十七条  会员的行为应遵循合法、自愿、诚信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会员不得从事、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会员不得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不得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

第三十条  会员不得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冒用联会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禁止违法募捐。

第三十一条  会员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第三十二条  会员应当尊重捐赠人、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和个人意愿,不得擅自改变财产用途,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三十三条  会员不得利用公益捐赠形式宣传法律禁止的产品和项目,不得进行商业贿赂或收取回扣。

第三十四条  会员不得非法使用国际狮子会、联会名称及标识;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国际狮子会、联会的名称及标识从事商业活动。

第三十五条  会员应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捐赠人、受益人、志愿者的个人隐私。

第三十六条  会员应按时缴纳会费和联会规定的其他费用,兑现捐款承诺。

第三十七条  会员须按规定着装、佩戴徽章;穿戴联会服饰、徽章时,不得进入娱乐场所。

第三十八条  未经联会授权,会员不得擅自使用或者发布联会会员信息。

第三十九条  禁止在公众场合或者通过媒体、社交工具途径发表不当言论,禁止任何有损联会及会员权益和公众形象的侮辱、诽谤、诋毁、恶意攻击等言行。

第四十条  担任管理职务的会员,包括但不限于联会理事、监事、专门工作机构负责人,代表处办公会议成员、监督组成员,单位会员理事、监事,服务队队长团队成员等,应当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假公济私、利用职务谋取个人利益;

(二)通过关联交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联会和受益人的利益;

(三)贿选和采用诬告、诽谤等不正当手段参加竞选。

第四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者不得担任联会任何管理职务:

(一)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间;

(二)受过开除党籍或开除公职处罚;

(三)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会员行为准则,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联会有权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职权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应于每年6月30日前举行会议。

第四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履行以下职权:

(一)修改联会章程和工作规则;

(二)选举和罢免联会理事和监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联会财务报告;

(四)决定联会的发展规划;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联会的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由理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主席团成员包含下列人员:业务主管单位代表,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秘书长、财务长、党组织负责人,部分代表处和单位会员的负责人代表,部分会员代表。主席团主席由会长或副会长担任。

第四十六条  主席团履行以下职权: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决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的事项;审议提交新一届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理事、监事等候选人名单。

第四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包括地方代表、当然代表和特邀代表。地方代表、当然代表和特邀代表,在会员代表大会上的权利和义务相同。

第四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总人数一般不超过500名,其中地方代表人数不少于当然代表与特邀代表总和。

(一)地方代表以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当年3月31日联会的会员人数为基准,根据比例确定各代表处和单位会员的地方代表名额。各代表处和单位会员报送的地方代表人选经联会理事会确认后获得代表资格。

(二)当然代表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代表、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历任会长、副会长和监事长、副监事长,党组织负责人。当然代表名单经联会秘书处统计,报理事会确认后,获得代表资格。

(三)拟提名为新一届联会理事会或监事会成员候选人的,如非代表,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可以作为特邀代表参会。此外,联会理事会也可根据需要邀请特邀代表参会。

第四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届中会议召开前可对代表人选按第四十八条所述代表产生程序做适当更换。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增补最多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监事,增补最多不超过原监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五十条  联会理事会、监事会、专门工作机构的任期从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时起至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开幕时止。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两年。

第五十二条  理事会实行会长负责制。理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三次会议,由联会会长召集并主持。联会会长因故缺席可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

遇情况特殊,经会长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出,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理事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通讯会议等形式召开。

第五十三条  理事会成员总人数不超过70人,经会员代表大会在下列人员中选举产生:

(一)联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长、各专门工作机构主席,以及根据工作需要由中国残联委派的其他人员;

(二)联会换届时各单位会员的候任会长、候任第一副会长和当地残联派出的一名代表;

(三)联会换届时各代表处的候任主任、候任第一副主任和当地残联派出的一名代表;

(四)联会各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

(五)联会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国际狮子会国际理事及其他重要职务的会员。

(六)除上述职务人选以外,各单位会员及各代表处会员人数(以联会统计为准)每超过3500人,可推荐曾担任过单位会员会长或代表处主任(主席)的一名会员为联会理事候选人。

第五十四条  理事会履行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联会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代表大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五)决定服务队的设立、变更和注销,以及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财务长、副秘书长、专门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领导联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批联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

(十)督导联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的执行;

(十一)统筹管理涉外活动和协调联会与国际狮子会关系,指导地方组织与国(境)外狮子会组织的联谊、交流与合作;

(十二)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狮子会组织治理体系和管理运作模式;

(十三)研究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财务长组成,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向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第五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履行以下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五十四条第(三)、(五)、(七)、(八)、(十)、(十一)项的职权;

(三) 提出修改联会章程、工作规则的议案;

(四) 起草联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五) 提出增补、罢免理事的议案;

(六) 审核联会各专门工作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七) 研究决定其他事项。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是联会的监督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每届任期两年。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由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1人、秘书长1人、监事若干人组成,总人数不超过31人。监事会设工作委员会,各委员会主席均为监事,由监事长委任。

各委员会其他成员由委员会主席从其他监事和各代表处监督专员中选任,报监事会批准后任职。

第五十九条  监事会履行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联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联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检查联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五)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联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六)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联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可以对联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

(八)监督联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九)监督联会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十)监督、检查联会的财务工作、各项招投标工作;

(十一)接受相关投诉或申诉,经调查核实向联会理事会提出意见或建议;

(十二)选举和罢免联会监事长、副监事长;

(十三)监督、检查联会理事会、联会各代表处、单位会员遵守章程和工作规则的情况;

(十四)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六十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三次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并主持。监事长因故缺席时,可委托副监事长或监事会秘书长召集并主持。

遇情况特殊,经监事长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出,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通讯会议等形式召开。

第六十一条  联会监事会根据各代表处监督工作需要派出监督组,监督组总人数不超过15人。监督组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其余为监督专员。监督组主任由联会监事担任,监督组副主任从监督专员中民主推举产生。

第六十二条  监督组监督专员经代表处联席会议推举产生、联会批准后任职,任期为一年。

第六十三条  监督组履行以下职权:

(一)执行联会监事会工作安排和代表处联席会议决定;

(二)向联会监事会和代表处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三)监督本地区代表处主任办公团队工作;

(四)根据联会章程、工作规则,制定监督组相关工作实施细则。

第六十四条  监督组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三次,由监督组主任召集并主持。监督组主任因故缺席时,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遇特殊情况,监督组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监督专员联名提出,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监督组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通讯会议等形式召开。

第五节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长

第六十五条  联会设名誉会长1名,由联会会长提名聘请。

第六十六条  联会负责人为会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经联会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十七条  会长履行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联会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联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财务长和其他常务理事候选人;

(四)任命联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代表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六十八条  联会设置若干位副会长。副会长由联会业务主管单位、单位会员、代表处推荐,联会理事会选举产生。副会长协助会长领导联会工作。

联会会长可委任一位副会长作为常务副会长,全面协助会长领导联会工作。

第六十九条  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的副会长,任职条件如下:

(一)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当选联会新一届理事会理事。

代表处或单位会员推荐的副会长,任职条件如下:

(一)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当选联会新一届理事会理事。

(三)曾担任一届代表处主任(主席)或单位会员会长,任期届满且通过离任审计;

(四)曾担任一届联会专门工作机构正职或副职负责人;

(五)所在代表处或单位会员的在册会员人数须符合联会规定的人数标准;

(六)入会时间满八年;

(七)如实履行本人的所有捐赠承诺;

(八)符合联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

代表处推荐的联会副会长须经代表处历任和现任主任(主席)通过无记名投票程序产生。

第七十条  联会秘书长经会长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会长提名经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联会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由秘书长提名,经联会理事会通过后任职。

第七十一条  联会秘书长履行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联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七十二条  联会设财务长1名,须担任过代表处或单位会员的正职负责人,经会长提名,联会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十三条  联会财务长履行以下职权:

(一)主持联会财务工作;

(二)制订联会财务制度;

(三)编制联会年度财务报告;

(四)办理其他相关事务。

第七十四条  联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两年。会长、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会长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名一位副会长连任一届。

第六节  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

第七十五条  监事长任职应符合如下条件和程序:

(一)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曾担任过一届联会副会长;

(三)由联会业务主管单位提名;

(四)当选联会新一届监事会监事;

(五)在新一届监事会中选举产生。

第七十六条  副监事长任职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当选联会新一届监事会监事;

(三)曾担任一届代表处主任(主席)或单位会员会长,任期届满且通过离任审计;

(四)曾担任一届联会专门工作机构正职或副职负责人;

(五)所在代表处或单位会员的在册会员人数须符合联会规定的人数标准;

(六)入会时间满八年;

(七)如实履行本人的所有捐赠承诺;

(八)符合联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十七条  监事会可设秘书长一人,由监事长在监事中提名,经监事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联会监事由以下成员构成:

(一)联会换届时各代表处的候任监督组主任,单位会员的候任监事长。

(二)联会换届后下一年度各代表处的候任监督组主任,单位会员的候任监事长。

(三)各地方残联也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提名监事人选,各地残联提名的监事人选不受本条任职条件的限制。

上述(一)、(二)监事人选须曾担任过代表处主任(主席)或单位会员会长。

第七十九条  监事长、副监事长每届任期两年,不得连任。监事可连任一届。

第八十条  联会监事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联会或代表处监督工作以外的任何职务。

第七节  服务队

第八十一条  服务队由联会理事会批准成立,是联会开展社会服务和服务会员的基础单元。

服务队应使用“中国狮子联会XX服务队”的规范名称开展活动,如遇服务队名称重名应使用“中国狮子联会XX服务队(属地代表处所在地名称)”。

第八十二条  服务队创队发起人须经联会审批通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两年以上会龄的联会正式会员;

(二)熟悉联会制度、文化及运作程序;

(三)参加过地方潜能领导力和创队队长相关培训;

(四)征信良好,未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五)具备发起创队的经济条件;

(六)符合联会和代表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新批准成立的代表处,本条第一项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八十三条  服务队筹备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25名创队申请人;

(二)按规定召开创队说明会和筹备会;

(三)在筹备期间至少参与一次服务活动。

第八十四条  服务队申报设立程序:

(一)根据社会服务需求发起,代表处批准,安排指导团队,履行规定流程;

(二)提交报审材料和文件;

(三)代表处审核并报联会理事会批准。

第八十五条  新服务队筹备期间,不得以服务队的名义开展任何社会活动,但可以参与本地区其他服务队组织的社会活动。

第八十六条  服务队全体会员会议由服务队全体会员参与,应于每年3月至4月中旬期间召开。

全体会员会议职权:

(一)推举服务队队长团队;

(二)审议服务队年度工作计划及财务预算;

(三)审议服务队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服务队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十七条  服务队设队长团队,由新一年度的队长、上届队长、副队长、秘书、司库、总务、纠察及其他成员组成,总人数不超过13人。服务队队长团队经推举并报联会备案后任职。

第八十八条  服务队队长团队是服务队日常工作的执行团队,主要履行以下职权:

(一)领导服务队开展日常工作;

(二)执行联会和服务队全体会员会议的决议;

(三)筹备召开服务队全体会员会议;

(四)定期筹备并组织会员召开例会;

(五)每月召开一次队长团队会议;

(六)向服务队全体会员会议报告服务队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制定服务队内部工作流程;

(八)审议决定服务队年度财务预算;

(九)决定服务队年度工作计划;

(十)完成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八十九条  服务队队长团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定期组织会员召开例会。服务队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与联会专门工作机构相对应的专门工作小组,开展会员发展、会务管理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九十条  服务队开展服务活动应经服务队队长团队决议,并在服务活动一周前在代表处备案。

联会对服务队依法依规开展活动进行引导、管理和监督。联会大力提倡服务队与基层政府、基层残联建立联系,鼓励服务队因地制宜开展属地服务。

服务经费应当用于服务活动支出,遵循服务经费公开、透明,有据可查。

第九十一条  联会倡导服务队优化合并重组。服务队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优化重组:

(一)人数不足20人且超过半年的;

(二)超过半年没有开展有效的服务及会务的;

(三)队长团队不能正常交接的;

(四)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且不能按期进行整改的。

第九十二条  联会培养资历丰富的会员成为导狮,辅导和协助服务队的创队与重建,辅导期一般为两年。

第八节  秘书处

第九十三条  联会秘书处是联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领导开展工作。

第九十四条  秘书处履行以下职权:

(一)协助秘书长处理联会日常事务,服务各代表处和单位会员;

(二)负责联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发布联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内容及决议;

(三)配合、支持、服务各专门工作机构开展工作,办理联会组织发展、社会捐赠及信息公开等事宜;

(四)收集整理各代表处和单位会员的工作资料,草拟联会规范性文件和综合性文稿;

(五)负责联会各类工作档案的收集、管理和保存工作;

(六)完成联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节  专门工作机构

第九十五条  联会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专门工作机构,作为履行职权的办事机构,由联会秘书长统筹、协调开展相关日常工作。

第九十六条 专门工作机构设主席1名,副主席2至3名,委员原则上不超过14名,其中1名委员兼秘书,每届任期两年。届中各专门工作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委员。

第九十七条  专门工作机构主席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联会会长任命,副主席和委员由主席提名,秘书由主席从委员中委任。

第九十八条  专门工作机构主席原则上应当具有代表处主任(主席)或单位会员会长任职经历。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九十九条  专门工作机构成员,由该委员会主席在征求相关代表处或单位会员的意见后提名,联会常务理事会审核后任职。

第一百条  下列人员不得在专门工作机构兼任职务:

(一)联会监事、代表处监督组监督专员、单位会员监事;

(二)单位会员会长、第一副会长、第二副会长;

(三)代表处主任、第一副主任、第二副主任。

第一百零一条  专门工作机构的基本工作职权为:

(一)执行联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统筹、协调、指导各代表处、单位会员开展工作;

(三)制定工作细则、标准或指引;

(四)完成与其职权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一百零二条  专门工作机构应在每年8月1日前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方案报联会理事会批准,在下一年 4 月 30 日前向联会理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第一百零三条  专门工作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通讯会议等方式。

第一百零四条  代表处、单位会员原则上应设置与联会专门工作机构相对应的工作部门。

第十节  代表处

第一百零五条  联会根据工作需要,在地方设立代表处。代表处不具有法人资格,按照联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联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规范全称开展活动。

代表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一百零六条  代表处设首席代表、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

经各地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各地方残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兼任代表处首席代表,视工作需要可派出代表。

代表处主任和副主任由当地联会会员担任,经当地会员推举,当地残联批准后由联会任命。

各地方残联选派代表处秘书长,协助首席代表全面指导和参与代表处业务工作。

第一百零七条  代表处首席代表(或代表)履行如下职权: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负责代表处的党建工作和政治思想工作;

(二)定期听取代表处主任团队工作汇报;

(三)列席代表处联席会议、办公会议、监督组会议等,及时了解代表处情况;

(四)考察并审查代表处负责人人选,包括但不限于主任人选、副主任人选、财务长人选等;

(五)支持和引导代表处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参加代表处重大活动;

(六)帮助协调代表处与各级政府、媒体等工作关系;

(七)专题研究和指导代表处工作,帮助代表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八)定期向联会业务主管单位派驻联会的负责人汇报工作。

第一百零八条  代表处主任主持代表处日常工作。代表处设两名副主任,分别为代表处第一副主任和第二副主任,协助代表处主任开展工作。

第一百零九条  代表处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由代表处首席代表(或代表)、代表处办公会议成员、监督组监督专员和代表处历任主任(主席)、代表处所在地区各服务队的1名代表组成。联席会议应于每年联会会员代表大会开幕前召开。

第一百一十条  代表处联席会议主要决定下列事项:

(一)通过民主程序产生代表处主任、副主任、办公会议其他成员和监督组监督专员等岗位人选;

(二)审议代表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督组工作报告;

(三)审议并决定代表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一百一十一条  代表处办公会议成员由主任、上届主任、第一副主任、第二副主任、秘书长、财务长和其他成员组成,总人数不超过29人,经联会批准后任职。代表处办公会议成员任期为一年。

第一百一十二条  代表处办公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由代表处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代表处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第一副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一百一十三条  代表处办公会议履行以下职权:

(一)执行联会和代表处联席会议决议;

(二)制定代表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

(三)向联席会议作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根据联会章程、工作规则等规章制度,制定代表处相关工作实施细则;

(五)研究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一百一十四条  代表处设主任团队,成员包括代表处主任、上届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财务长,由联会理事会任命。主任团队负责代表处的日常管理工作,向代表处办公会议负责。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处应根据联会专门工作机构设置相对应的专门工作部门,部门负责人可由代表处办公会议成员担任。特殊情况需要增设专门工作部门的,报联会审核批准。

代表处主任可提名若干名协调长,负责联络支持服务队开展活动。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处设秘书处,处理代表处的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一节  资产管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资产是指联会拥有或者可支配使用的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第一百一十八条  联会资产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流动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存货物资、待摊费用等。

第一百一十九条  联会资产来源于捐赠、会费、政府资助以及其他。

第一百二十条  联会资产为联会法人依法所有,并具有社会公共财产属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联会取得的合法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会员中分配。

第一百二十二条  联会资产使用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第一百二十三条  联会依法开立基本账户和外币账户,并为每个代表处设立专用存款账户,代表处的所有收支应记入该账户。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三方支付渠道账户的开户、销户必须经联会批准,经授权使用。第三方支付渠道账户应进行及时的数据流和资金流的对账,禁止形成账外资金。

第一百二十五条  联会采购资产应经过审批等管理程序并签订协议合同,并加强物品或固定资产等实物的出入库登记、盘点、核算、报告及信息披露等管理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  联会接受捐赠可以基于慈善目的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第一百二十七条  联会接受捐赠可以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第一百二十八条  联会接受涉外捐赠应遵守法律规定及相关外事政策。

第一百二十九条  联会制定统一会费标准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

第一百三十条  联会设立“中狮基金”统一筹集资金款项。

第二节  财务管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  联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联会及各代表处、专门工作机构、服务队等应该在狮子年度公历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开始之初依据当年年度工作计划编制财务预算。财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财务预算遵循以收定支原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  联会、各代表处(含各专门工作机构)及服务队均不能出现赤字预算。各代表处及服务队年度财务收支平衡实行主任(队长)负责制。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出现超支的,应在该年度主任、队长的任期内进行调整或募捐解决,不得把赤字转至下一年度。

第一百三十三条  联会全部资产应当纳入联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并在联会统一的财务系统内实施。

第一百三十四条  联会财务管理人员应遵循合规、严谨、服务的工作原则。联会财务管理应遵循合法、规范、高效、透明的原则,财务会计资料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联会资产使用按功能分为管理费用支出、公益服务活动支出、其他业务活动支出、筹资费用支出及其他费用支出。各项支出占比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联会规章制度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联会财务报销结算应在业务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账手续(差旅借款为出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销手续)。否则,财务结算(管理)中心将依照“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中止该借款人办理其他借款事项。

第一百三十七条  凡是服务队当届预拨款、借支款超过3个月未能核销的,停止当届团队的支出权限,直到逾期未核销账款核销完毕。逾期未核销账款作为换届交接内容,由新一届继续执行直至核销完毕。

第一百三十八条  联会及各代表处财务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规以及联会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务预算、财务计划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各种会计资料进行审查、核对、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归档保管,防止丢失、损坏。

第一百三十九条  财务信息公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联会规章制度的规定,定期主动向会员公开年度财务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年度会费收支情况、年度捐赠收入情况、公益慈善项目支出情况、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与重要关联方的交易以及经理事会(办公会议)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遇有广大会员关注的具有重大影响的事件时,要向会员作出临时报告,及时回应,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节  财务监督

第一百四十条  联会及代表处对资产管理采取事前预算审批、事中业务活动管理与控制、与事后分析评价及内外部审计管理体系。

第一百四十一条  联会及各代表处接受定期或临时增加的社会审计、监督审计等。

第一百四十二条  联会各代表处的主任应当接受由有关当地残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实施的离任审计。

第六章  服务

第一百四十三条  联会设置专门工作机构统筹和管理联会整体服务活动,制定管理办法。

联会各代表处和单位会员及服务队负责落实执行联会年度服务项目计划。

第一百四十四条  联会鼓励各地方代表处和单位会员之间联动开展服务活动。联会鼓励推广优秀品牌服务项目。联会倡导与国内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团体合作开展联合服务,扩大联会影响力,引进优质服务项目。联会引导各代表处、单位会员以国家战略、大政方针为方向,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服务活动,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作用。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服务项目应依据联会鼓励、倡导的服务方向并结合当地的公益需求开展服务活动,坚持立足属地、突出服务社区的原则。

服务活动执行过程中,应当妥善协调与属地政府相关部门、相关社团组织的关系,推动服务活动的开展。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服务项目立项由发起人提出立项,经联会相关专门工作机构审核后,报联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批。

立项内容包括项目方案、预算、流程等。

服务活动所筹款项全部进入联会账户管理和核算。代表处或单位会员负责服务活动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并负责督促服务队落实服务活动的申报、实施、总结、评估等工作。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服务队开展服务活动应提前报代表处或单位会员审核并向联会申报备案。

申报材料包括:服务活动申请、队长团队决议、服务方案及服务合同等。

申报材料应于活动开展5个工作日前提交,活动中涉及签订书面合同,则需7个工作日前提交。

在属地范围之外开展公益服务活动,应取得活动实施地相关部门确认后方可执行。

第一百四十八条  对外签订合同主体为联会及各代表处,服务队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合同原件由签订合同主体保管,可根据需要留存服务队一份。

第一百四十九条  开展服务活动应制定服务活动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服务活动执行的主要负责人、参加服务会员人数,参加活动总人数、参加单位及规模相关介绍;

(二)服务活动地点、时间;

(三)签订服务活动合同;

(四)服务经费总预算、服务经费来源;

(五)有无媒体宣传报道;

(六)是否涉及向有关行政机关报批或报备等情况

第一百五十条  服务活动因故变更或取消的,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服务队如变更或取消服务活动,应当报代表处或单位会员和联会备案。备案材料应详细记载变更内容、变更或取消原因、效果评估、捐款人意愿、财务安排、合同调整、善后措施等。

(二)如需增加服务经费,须重新制订筹款计划,增额服务经费也应进入代表处或单位会员账户进行管理和使用。曾与有关方面签订书面合同的,应取消或终止原合同, 重新签订新合同,方可提交代表处或单位会员审批。

第一百五十一条  开展服务活动,应自觉接受捐赠人、受益人、媒体、业务主管单位等各方面监督,并主动接受会员、各地区代表处(或单位会员)及联会的实时管理和过程监督。

第一百五十二条  通过服务活动的目标分析,对服务活动的适当性、效益、效果、社会影响和持续性进行评估,形成可持续开展的服务项目,并形成品牌进行推广复制、产生更大的社会影响力。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服务活动完成后,服务主体应及时对服务活动内容及捐赠情况等完成以下整理工作,经代表处或单位会员报联会备案:

(一)收集记录服务活动的文字、图片、视频、数据等资料并分类存档;

(二)总结服务活动开展的成功经验和不足之处,并提出服务活动分享建议;

(三)及时向会员和捐赠人公布所筹款项的收入、支出及结余等财务情况;

(四)服务活动的有关情况应及时在会刊、网站及有关媒体予以刊登或报道。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两支以上的服务队共同开展的服务活动为联合服务。

开展联合服务活动,需由参与活动的服务队负责制定联合服务活动策划书、实施服务项目、监督资金使用、评估活动效果等; 其中联合服务活动策划书应列明:服务内容、组织架构、责任分工、筹款安排、实施计划、财务预算、资金管理等。

第一百五十五条  联会的服务项目立项由常务理事会决定。联会发起的联动服务项目,由联会统筹组织,各地区组织召集本地区服务队参与。

第一百五十六条  联会秘书处定期对全联会服务活动数据进行统计、整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 联会开展重大公益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联会开展重大公益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重大自然灾害和公共卫生危机等应急救援项目除外。

联会的重大(公益)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公益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100万的公益慈善项目。

第七章 教育培训

第一节  会员培训

第一百五十八条联会会员有权利和义务接受培训。

第一百五十九条联会设置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统筹和管理联会的教育与培训工作。

第一百六十条  联会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建设培训课程体系,开发培训课件,开展对联会和各代表处、单位会员骨干会员的培训,支持并指导各代表处、单位会员教育培训工作,培养与管理联会讲师等。

第一百六十一条联会及代表处、单位会员教育培训形式主要以线下为主,线上为辅。

第一百六十二条  联会组织培训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组织的认知培训;

(二)任职资格培训和上岗培训;

(三)领导力及技能提升培训;

(四)法律法规与公益理论培训;

(五)其他培训。

第一百六十三条  联会遵循循序渐进、任职所需、兴趣所在、择优录取等原则开展会员培训工作。

(一)循序渐进原则:会员入会前、入会后到担任不同领导职务的各个阶段,可获得多重培训机会;

(二)任职所需原则:联会在会员担任职务之前提供上岗前的任职培训;

(三)兴趣所在原则:联会为有需求的会员提供讲师、导师、引导师及不同专业技能的培训;

(四)择优录取原则:鉴于培训资源的有限性,联会提供的部分培训实行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节  讲师和教学体系

第一百六十四条  联会讲师是指通过联会规定的培训与考核,承担联会教育培训任务的会员。

第一百六十五条 联会和各代表处、单位会员分别设立讲师库,并制定相关准入机制、退出机制,对联会和各代表处、单位会员获得认证资格的讲师进行管理;各代表处、单位会员讲师库名单需报联会备案;入库讲师上岗需每年一聘。

第一百六十六条 联会教学体系由联会专门工作机构按培训内容和培训层级进行设计,其主要内容由课程体系大纲、不同层级课程清单、培训模块教学大纲、培训课表与课程建议、课件编写说明及模板示范、培训模块标识系统中英文缩写对照表等内容组成。

第一百六十七条 联会和各代表处、单位会员将分别建立课件库。联会课件库包括:联会教学体系课程清单所列的所有课程,以及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开发或本地化改造的课程;代表处和单位会员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开发当地特色课程,报联会审批后使用。课件开发的主要群体须获得相关讲师、设计师资格。新开发、新改版与标准化的课程须经联会审核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新闻宣传

第一节  信息公开

第一百六十八条  联会信息公开遵循真实、完整、及时的基本原则。

第一百六十九条  联会秘书处负责信息公开工作,履行公开信息的归集、发布、管理、归档等具体职权。

第一百七十条  联会公开的信息包括:联会基本信息、接收捐赠、项目信息、活动信息、资产信息、制度信息、年检报告、审计报告以及其它应公开的信息,通过联会官方网站发布。

第一百七十一条  联会如下基本信息予以公开: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成员信息; 

(三)联会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联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联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联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联会的信息公开、项目管理、财务和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联会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公开,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自变更后30日内予以公开。

第一百七十二条  联会发生《章程》或者财务资产管理规定的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应自上述信息形成后30日内予以公开。联会公开资产变动信息时,应公开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和金额。

第一百七十三条  联会发生下列关联交易产生的信息应予以公开: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联会关联交易产生的信息,自关联交易发生后30日内,予以公开。

第一百七十四条  联会项目信息、募捐信息、活动信息、资产信息、关联交易信息等其它的信息有直接负责人的,直接负责人自信息形成后五个工作日内报送联会秘书处归集。其它无直接负责人的需公开的信息由联会秘书处负责采集。

第一百七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二节  新闻宣传

第一百七十六条  联会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开展新闻宣传工作。

第一百七十七条  联会设立专门工作机构,统筹和管理联会新闻宣传工作,并指导代表处和单位会员新闻宣传工作。

第一百七十八条  联会宣传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展示服务业绩,传播联会价值,提高联会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二)搭建沟通桥梁,展示会员风采,提高联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三)回应公众关注,表明观点立场,化解舆情危机,维护联会形象。

第一百七十九条  联会新闻宣传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联会重大事件、发展大计、工作举措、工作动态、新制度、新政策;

(二)会员、服务队和代表处、单位会员的工作动态、典型报道、服务创新、工作经验;

(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解读;

(四)联会文化宣传等。

第一百八十条  联会通过《中国狮子联会年报》、中国狮子联会官方网站、中国狮子联会微信公众号、抖音号等平台开展新闻宣传工作。

各代表处的宣传平台须经联会审批,单位会员的宣传平台须向联会报备。

第一百八十一条  联会新闻宣传应当执行新闻稿审核制度,责任人为秘书长。

各代表处可以制订新闻宣传工作流程,责任人为代表处主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联会通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指定一名负责人为新闻发言人,并制定新闻发布制度。

第一百八十三条  联会按照“积极预防、妥善处置”的原则,及时掌握媒体对联会的报道及评论,加强正面引导,释疑解惑,为联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树立良好的对外形象。

第九章  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一百八十四条  联会坚持自主建会、独立运作的原则,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狮子会发展道路,服务国家外交大局,积极稳妥开展对外交流合作,讲好志愿服务和慈善事业的中国故事,展示我国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良好形象。中国残联指导联会统筹对外交往工作。

第一百八十五条  联会始终坚持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平共处、互利共赢的对外交流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管理原则,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对等、节约、务实”的实施原则,按照“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执行。

(一)统一领导:联会对内统一领导,对外统一协调与国际狮子会的交流交往事宜,联会各代表处、单位会员、各服务队及个人会员不直接与国际狮子会联系。

(二)归口管理:联会设立专门工作机构统筹管理,其他相关专门工作机构配合制定对外交流及对外服务等系列活动的审批表及审核程序,联会秘书处配合开展具体工作。

(三)分级负责:联会各代表处、单位会员主要负责人对所负责区域对外交流工作进行全面负责,做到严格把关、及时上报,由联会审批。

(四)协调配合:在对外交流与合作中,联会及各代表处、单位会员的相应专门工作团队应相互协调配合。

第一百八十六条  联会及单位会员的涉外活动,都应依法履行相应报批手续,不得超出章程业务范围。联会涉外活动包括:

(一)1.派员参加境外组织(含政府、非政府组织)举办的培训活动;2.派员出席在境外召开的会议;3.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4.组织出国(境)访问、交流、培训等活动;5.在境外举办或参加展览展销等活动;6.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境外活动;7.邀请境外组织参加或在境内共同举办的会议、活动等;8.参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组织的培训班或与其合作举办的培训班;9.与境外组织的合作项目;10.接受境外组织的捐赠、资助。

(二)出国(境)、访问考察、讲学、培训、合作研究、国际会议、邀请来华及接待、涉外任职、加入国际组织、国际捐款和捐赠、与国(境)外相关组织结为友好关系、出国(来华)办展等对外事务。

(三)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合作交流;

(四)根据相关规定属于涉外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八十七条  涉外会议

联会会员参加国际狮子会的国际年会或区域性年会,均由联会牵头统一组团参加。各代表处和单位会员组织各自所属服务队会员参会,并做到:

(一)事先确认年会的报名注册时间、重要会议安排,认真组织个人会员按照联会要求全程参加国际年会或区域性年会相关会议及活动。年会投票代表需按要求履行投票职权。会议期间按联会统一要求参会,展示中国狮友风采。

(二)出访前,联会各代表处、单位会员应做好参会人员培训,组织会员了解年会举办国的风土人情、民族习惯、宗教信仰及有关法律规定。

(三)涉及一个中国原则及其他政治敏感问题时,须及时报告联会,遵照联会意见处理。

(四)参加或承办国际年会或区域性年会应遵守国家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涉外接待

(一)接待国(境)外狮子会组织及狮友来访,需以狮务交流为主,相互启发借鉴,分享狮务经验,以达到提高服务社会能力和水平的目的;

(二)在狮务交流期间,要注重务实交流,反对形式主义;要厉行节约俭朴,反对铺张浪费。

(三)除国家规定可以保留或使用汉字繁体字的场合外,其他对外交流场合(包括相关培训)应使用汉字简体字。

第一百八十九条  联会组织开展涉外联谊活动及缔结友好关系。

第一百九十条  涉外捐赠中应遵循“一活动一申请”原则;会员个人向国际狮子会基金会的捐款均需经联会统一收款和捐赠。

第一百九十一条  开展境外服务活动或者由联会专门工作机构发起的境外服务活动,需根据要求提前两个月申报,经代表处或单位会员、当地残联、联会审核通过并办理相关政府部门的备案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一百九十二条  涉外任职

(一)联会会员竞选或担任国际狮子会国际理事及以上职务时,须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联会相关专门工作机构和联会秘书处负责经办有关审批程序。

(二)联会会员担任国际狮子会的其它职务须经联会批准,并向联会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一百九十三条  联会会员参选国际狮子会理事须具备:

(一)曾担任代表处或单位会员正职负责人;

(二)曾担任联会会长或副会长并已卸任;

(三)符合联会和国际狮子会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一百九十四条  国际狮子会理事参选人,由联会常务理事会经集体协商后提名,提交联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第一百九十五条  会徽及会歌使用范围

各代表处、单位会员在组织开展对外交流活动时,原则上使用联会规定的名称及联会会徽。对外交流活动需要时,可奏唱国际狮子会主题歌曲,使用国际狮子会徽标。

正式活动中接待境外机构和人员来访,播放中国国歌(国歌必须是中国政府网上的标准版)和对方国歌。

第一百九十六条  各代表处、单位会员在国际狮子会取得的国际区号仅限于在会员参加国际狮子会国际或区域性年会,以及对国(境)外狮务交流时使用。

第一百九十七条  对于境外组织资助联会及单位会员的境内相关活动,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章  制度制定

第一节  规章制度的体例

第一百九十八条  对联会、代表处、服务队及所有会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属于本工作规则所称规章制度。

第一百九十九条  除《章程》外,对规范对象具有强制性约束力的文件,可以通过制定“工作规则”、“制度”、“规定”、“办法”、“细则”等执行。

第二百条  对规范对象具有指导性约束力的文件,可以通过制定“指引”、“指南”、“流程”等执行。

第二百零一条  对特定事项需要在一定时期暂时规范的,可以制定“暂行”或“试行”办法。暂行办法应载明有效期,有效期原则上不应超过三年。

第二百零二条  对规范对象具有强制性约束力的规章制度,原则上应当包含对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可采取的惩戒措施规定。

第二百零三条  规章制度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规章制度制定机构、审议通过机构、历次修订情况、公布与生效日期。

第二百零四条  规章制度格式可根据内容复杂程度分章、节、条、款、项、目结构表达,内容单一的也可以直接以条的方式表达。

第二百零五条  规章制度中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二百零六条  规章制度应当包括名称、题注、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具体规范、解释机构、实施日期、原规章制度废止情况。

第二百零七条  规章制度的文字表达应当条理清楚、结构严谨、内容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节  规章制度的制定权限

第二百零八条  联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监事会、常务理事会依据《章程》和《工作规则》规定权限行使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的权利。

第二百零九条  联会《章程》《工作规则》及其他涉及全体会员重大利益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应当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修改和废止。

联会其他规章制度,应由理事会制定、修改和废止。

监事会可以制定、修改和废止与联会监督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二百一十条  联会各专门工作机构、秘书处可根据联会章程和本工作规则拟定相应实施细则,经联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百一十一条  代表处可根据联会章程和本工作规则,制定仅适用于代表处的具体规定、办法、细则等,须经联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服务队可根据联会章程、工作规则和代表处的规章制度,制定仅适用于服务队的具体规定、办法、细则等,须经代表处审核后报联会,经联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三节  规章制度的效力

第二百一十二条  《章程》具有最高效力,一切规章制度不得与《章程》冲突,冲突条款无效。

第二百一十三条  代表处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联会制定的规章制度相冲突,冲突条款无效

第二百一十四条  单位会员制定的规章制度在该单位会员管理范围适用,不得与联会规章制度的基本原则相冲突。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服务队制定的只适用于本服务队会务管理的规章制度,不得与联会、所属代表处或所属单位会员规章制度冲突,冲突条款无效。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上下层级规章制度条款效力冲突的,直接适用上一层级的相关条款。上一层级同时应责令下一层级自行修改。拒不修改的,上一层级相关部门有权决定直接撤销相关条款。

第二百一十七条  同一效力层级的规章制度,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十一章  纪律监督

第二百一十八条  会员具有本规则列举的违规行为和未列举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会员管理规范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予处分的,均适用本章规定。

第二百一十九条  联会实施纪律处分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严格执行联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

第二百二十条  联会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会员违纪行为的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行使如下职权:

(一)定期督导和检查联会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接待和接受对会员违纪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三)决定对投诉和举报事项的受理并进行调查;

(四)必要时,召集各方协调和调解;

(五)制定对投诉和举报事项的处理意见并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做出决定。

第二百二十一条  会员对违规行为享有投诉和举报的权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有权对会员的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联会在工作中发现的会员违规行为,有权主动调查并做出处分决定。

第二百二十二条  投诉人可以采用信函、邮件和直接来访等方式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诉。

第二百二十三条  违规行为影响范围在服务队内的,由该服务队协助调查,经所在地区代表处核实后,呈报联会处理。

违规行为影响范围在地方代表处内的,由该代表处协助联会相关专门工作机构调查,呈报联会处理。

违规行为影响范围超出地方代表处的,由联会直接做出处理。

第二百二十四条  联会对会员的违规行为实施纪律处分的种类有:

(一)警告,包括口头警告与书面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限期改正;

(四)中止会员权利;

(五)停职;

(六)劝令退会;

(七)除名。

第二百二十五条  中止会员权利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第二百二十六条  在会员权利中止期间,暂停会员享有联会章程规定的全部会员权利,但并不免除其会员义务。

第二百二十七条  会员涉及刑事或监察立案未结案情形的,应中止会员权利。担任联会、代表处及服务队职务的,应同时给予停职处理。

第二百二十八条  凡在接受刑事处罚的会员,应当中止其会员权利。如中止会员权利仍对联会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的,可以劝令退会或者对其作除名处理。

第二百二十九条  单位会员对个人会员做除名处理,须报联会备案。

第二百三十条  联会不再接受已除名的会员重新入会。被处分的会员,不享有参与年度各项评选资格。

第二百三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初次违规且情节显著轻微或轻微的;

(二)承认违规并做出诚恳书面反省的;

(三)自觉改正违规行为的;

(四)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发生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逃避、抵制和阻挠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证人和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曾因违规行为受过联会处分或受过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

第二百三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联会受理范围的;

(二)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不足的;

(三)证据材料与投诉事实没有直接或者必然联系的;

(四)匿名投诉或者投诉人身份无法核实,导致相关事实无法查清的;

(五)超过处分时效的;

(六)投诉人就被投诉会员的违规行为已提起诉讼、仲裁等司法程序的;

(七)对联会已经处理过的违规行为,没有新的事由和证据而重复投诉的;

(八)其它不应受理的情形。

第二百三十四条  投诉人应保证投诉事实和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以诬告陷害等非法目的和手段进行的投诉,将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五条  在做出纪律处分前,应当充分调查核实。被调查会员享有申辩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六条  对于会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处分,应当制作书面决定书。

第二百三十七条  会员违规行为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予以受理。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三十八条  如认为处理决定违反规章制度,会员可向联会监事会提出申诉。联会监事会应调查核实,按照监事会的有关程序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三十九条  办事机构是指秘书处和专门工作机构。

第二百四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处联席会议、服务队全体会员会议,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代表处办公会议、监督组会议,服务队队长团队会议,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人员出席方能召开。

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代表处办公会议、监督组会议,涉及决议或审议事项,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出席人员同意方能通过;涉及选举,须有超过二分之一的出席人员同意方能通过。

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代表处办公会议、监督组会议,服务队队长团队会议,涉及推举,被推举人少于等于两名时,获得超过半数出席人员推举票的为正式候选人;被推举人多于等于三名时,以获得出席人员推举票的多少为序来确定正式候选人。

代表处联席会议、服务队全体会员会议,涉及推举,被推举人少于等于两名时,获得超过半数出席人员推举票的为被推举通过;被推举人多于等于三名时,以获得超过半数出席人员推举票且得票最多的为被推举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决议,代表处联席会议、服务队全体会员会议审议议案,须有超过二分之一出席人员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百四十一条  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工作规则执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的解释权归联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