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狮子联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国狮子联会(以下简称联会)会员的服务、发展和管理工作,密切与会员之间的联系,充分发挥会员在联会的作用,推进联会健康发展,根据联会《章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单位会员的个人会员依据相关程序成为联会会员。

第三条  个人会员分为正式会员、荣誉会员。

正式会员是履行入会手续、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并参加会务和服务活动的会员。正式会员享有会员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联会及各代表处、单位会员、服务队可以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或对联会有杰出贡献者为荣誉会员。荣誉会员会费由聘请单位缴付。

符合一定条件的正式会员,可以成为终身会员。

第四条  个人会员申请加入联会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二十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本会章程,认同本会宗旨;

(三)自愿加入本会;

(四)有志于服务社会、投身社会公益事业,并在各自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五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建议随工作规则调整而调整】:

(一)需联会会员推荐;

(二)在不少于六个月的考察阶段,参与服务两次,参与会议、培训各一次;

(三)应与服务队队长团队或代表处会员发展部门两至三名成员集体约谈一次;

(四)服务队向所在地代表处报送入会申请文件,经代表处审核后报联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应在获准入会之日起30日内缴纳入会费用。会员的会籍自批准入会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六条  个人会员由一支服务队转至另一支服务队,需要提出转队申请并缴纳转队费,经转出服务队和转入服务队批准同意,所在地代表处审核后,报联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个人会员退会的,应正式通知所属服务队,由服务队通过所在地代表处报联会办理退会手续。

个人会员连续6个月无故不参加会务和服务活动,或不按时足额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八条  已退会的个人会员申请恢复会籍的,按新会员入会流程办理入会手续,所需缴纳的会费按相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个人会员如有触犯国家法律或严重违反联会章程规定或因不良行为严重影响本会声誉,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予以除名并取消其会籍。

联会不接受被除名的个人会员再次入会。

第十条  单位会员为具有独立社会团体法人地位的深圳狮子会和广东狮子会,以及以后取得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其他地方性狮子会组织。

第十一条  联会设立专门工作机构负责会员管理工作。联会应建立会员档案和数据库,定期更新汇总会员信息,完善统计和管理工作。联会对会员信息严格保密。

第十二条  联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联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联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参加联会会务和服务活动;

(五)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联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会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

(二)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三)执行联会的决议,完成联会交办的工作;

(四)维护联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形象;

(五)对联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宣传联会的宗旨和理念;

(七)推荐和发展会员;

(八)接受联会监督。

第十四条  联会会员应按时足额缴纳会费。联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联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各项活动。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联会将及时向会员公告,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监事会及全体会员的质询和监督。

第十五条  联会会员退会(含自动退会)或被除名的,应及时退还会员证,已退会会员不能继续使用联会电子数据库相关账号。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联会理事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25日第十四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