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狮子联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狮子联会,英文译名为“China Council of Lions Clubs”,简称为“CCLC”。

第二条  本会由社会各界有志于奉献社会、热心慈善的人士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正己助人,服务社会。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六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对内组织引导会员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对外作为国际狮子会的团体会员,统筹与国际狮子会的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动员和开发社会资源,鼓励、引导、组织、推动会员向社会提供助残、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优抚服务;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其他促进公益事业的慈善活动;

(二)举办相关的培训活动和经验交流会,提高会员的综合素质、社会道德水平和服务技能,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三)开展会员间的联谊活动,增强会员的凝聚力;

(四)组织会员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和活动,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

(五)制作宣传本会的刊物和影像资料,宣传社会公益事业的意义和成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党建工作

第十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有关地方残联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的基层组织。

第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本会服务队中的战斗堡垒,发挥保证和促进作用。基本任务是:引导和监督本会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会员增强政治认同,引导和支持本会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推动本会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二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相关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

第十三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四条  本会基层党的组织负责人由各地方残联党组织委派。

第十五条  为保证和促进基层党的组织作用的发挥,本会在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方面听取基层党组织意见。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七条  会员申请加入本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二十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会;

(四)有志于服务社会、投身社会公益事业,并在各自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十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根据本会宗旨,参加相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六个月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按时足额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如有触犯国家法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或因不良行为严重影响本会声誉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取消其会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本会的发展规划;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两年,每一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本会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三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总人数不超过31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任期期满不得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三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社会服务、热心公益方面有较大影响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两年。会长、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名一位副会长连任一届。

第四十三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四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项目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和项目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给与本会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1年8月18日第十四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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