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狮子联会(以下简称联会)志愿者队伍建设,促进志愿者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志愿服务条例》以及联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联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联会开展的各项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自愿、无偿为联会组织开展的各项公益服务活动及相关事项提供的公益服务。本办法所称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第四条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二章 志愿者的加入和退出
第五条 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三)热爱公益慈善事业,具有“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认同联会的理念、宗旨、价值观和运作方式;
(四)具备为联会开展各项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技能、时间和身体素质;
(五)出于本人自愿。
第六条 联会志愿服务主要内容:
(一)为联会业务发展提供专业咨询建议及指导;
(二)参与联会开展的公益服务项目及公益服务活动;
(四)联会其他活动。
第七条 志愿者的加入:
(一)联会常年接受志愿者加入申请;
(二)可登录联会官方网站、官方微信等渠道申请;
(三)联会秘书处收到志愿者申请后,对申请人的资质和能力进行初步审核。
第八条 志愿者如退出需以书面(包括邮件、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经联会批准后可终止履行志愿者职责。
第三章 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以志愿者的身份参与联会相关活动;
(二)获得进行志愿服务工作所需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三)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四)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五)在志愿服务工作中,及时提出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
(六)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获得联会出具的参加志愿服务的证明;
(八)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向联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
(二)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根据联会的安排,完成志愿服务工作。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联会;
(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联会的制度、规定和纪律,服从所在团队负责人的领导;因志愿者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引发的所有问题由志愿者个人负责;
(四)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索取或变相索取报酬;
(五)保守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六)自觉维护联会和志愿者本人的形象、声誉,以及联会的合法权益;
(七)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从事的志愿服务项目需要履行的义务。
第十一条 不得以联会的名义从事任何违法活动,涉及政治、宗教或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十二条 未经联会授权,不得进行以下活动:
(一)接受联会以外的任何关于联会的媒体采访、访谈等活动,或代表联会向媒体公布任何有关联会的信息;
(二)以联会名义开展任何公益活动、慈善募捐等;
(三)利用在联会志愿服务工作中取得的任何资料用于非联会的活动。
第四章 志愿者管理
第十三条 联会负责志愿者的招募、注册、登记管理、培训、考核、激励及表彰等制度的执行,实行分类管理,统一调配机制。
第十四条 联会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拟订志愿者岗位职责及培训计划。
第十五条 联会应安排志愿者参与与其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务。
第十六条 联会应根据需要,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协助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根据志愿服务项目的情况,可以向志愿者提供一定的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工作,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八条 联会在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向志愿者说明志愿服务项目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九条 联会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需统一着装,或佩戴统一证件。
第二十条 联会对志愿者进行登记,建立志愿者档案。如实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参与联会志愿服务工作情况、参与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志愿者有下列情况的,联会有权立即终止志愿者身份:
(一)志愿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志愿者违反联会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给联会造成声誉或经济损失的;
(三)志愿者违反协议约定,不履行服务承诺或其服务在接受联会评估时,未能达标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志愿者义务,长期不参与联会组织的志愿活动的;
(五)向联会申请自愿退出的。
第二十二条 因志愿者对联会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联会有权追究赔偿责任,同时向社会公示、向有关部门通报,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查办。
第二十三条 联会对在工作过程中表现出色、服务良好的志愿者,可以给予鼓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联会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于2023年4月25日经联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