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狮子联会公益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本办法于 2023 年 3 月 2 日经中国狮子联会第十四届理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予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狮子联会(以下简称联会) 公益服 务项目的管理, 确保公益服务项目运行的合法、合规、合理, 实现公益服务项目的预期目标, 维护联会、捐赠方和受益方 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狮子联会章程》 《中国狮子联会工作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联会的业务范围和宗旨,致 力于加强联会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与合作,推动联会公益事 业发展的合作项目、自主实施项目。

第三条  联会公益服务项目管理工作应遵循慈善志愿 服务原则,维护联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原则。

第四条  联会服务委员会负责拟定联会年度公益服务  项目计划,统筹和管理各公益服务项目的实施; 联会各代表 处及服务队负责落实执行联会年度公益服务项目计划。在执 行年度公益服务项目计划过程中, 联会引导各代表处及服务 队以国家战略、大政方针为方向, 结合当地实际实施各公益 服务项目,坚持立足属地、突出服务社区的原则, 充分发挥 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作用。

第五条  联会公益服务项目包括:

(一)联会响应国家号召,立足自身宗旨和业务范围, 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开展的助力改善和保障民生的公益服务 项目;

(二)联会鼓励推广的优秀品牌公益服务项目;

(三) 联会与国内外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团体合作开展 的公益服务项目。

第六条  联会设立的公益服务项目受法律保护,任何人 不得私分、侵占、挪用项目资金。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联会公益服务项目的管理, 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资金、项目总结、项目信 息等的管理。

第二章  公益服务项目立项

第八条  公益服务项目立项应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一) 符合联会章程有关规定, 符合联会宗旨和业务范 围,符合联会使命、价值观及发展战略;

(二)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及受益人实际需求;

(三) 充分考虑公益性、可行性、时效性及持续性,坚 持项目实施效益最大化原则;

(四)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尊重社会公序良俗和公 益慈善行业伦理规范。

第九条  公益服务项目立项应具备清晰明确的合作方 和执行方的选择标准, 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合作 方和执行方。

第十条  公益服务项目立项需提交《公益服务项目立项申请书》, 内容包括: 项目背景、社会意义、前期调研、可 性分析、项目信息(含名称、宗旨、组织结构、属性、类 、受益对象、人数、范围、起止时间及预期效果等) 、项 预算(含资金来源及数额) 、实施计划(含实施目标、内 及进度等)、风险防控措施、项目监督及评估方法等。

第十一条  公益服务项目立项需由服务委员会评估后, 交秘书处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并作出决定, 经批准的 项目可进入实施阶段。

第十二条  以下类型的公益服务项目,联会不予立项:

(一)具有宗教性、政治活动倾向的项目;

(二)具有明显营利性倾向的项目;

(三)合作机构的尽职调查存在明显问题的项目;

(四) 可以预见的、极易引起公众争议和负面舆论的项 目。

第三章  公益服务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联会推行公益服务项目负责人制, 对公益服 务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 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检 查验收、定期汇报,确保公益服务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 金流转按预算执行、公益服务项目效果按绩效输出。

第十四条  联会服务委员会制定公益服务项目年度计 划及预算,报联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 公益服务项目 年度计划应当作为公益服务项目执行的依据; 如果出现新的 公益服务项目机会或公益服务项目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 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适度对年度计划进行调整, 并报理事批准。

第十五条  公益服务项目需具备项目实施方案, 包括项 目期限及目标、项目任务及工作内容、项目组织管理架构、 受益人选择标准、风险管控方案或应急预案、项目预期效果 等内容。

第十六条  公益服务项目采用项目跟踪监督、捐赠方监 督、社会监督、审计评估以及第三方评估等方式进行监督检 查、了解执行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联会定期听取报告。

第十七条  公益服务项目参与方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 规定: 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传播项目保密内容; 不得泄露未经批准公示的项目总结报告和项目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  各代表处及服务队实施联会各公益服务项 目时所开展的活动统称为公益服务活动。公益服务活动申报、 实施、总结、变更及取消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

1.服务队开展公益服务活动应提前报代表处审核并向 联会申报备案。

2. 申报材料包括: 公益服务活动申请表、队长团队决议、 公益服务活动方案及服务合同等。

(1)公益服务活动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公益服务活动 负责人、参加服务活动会员人数, 参加活动总人数、参加单 位及活动规模相关介绍; 公益服务活动地点、时间;签订公 益服务活动合同; 服务经费总预算、服务经费来源;有无媒 体宣传报道;是否涉及向有关行政机关报批或报备等情况。

(2)对外签订合同主体为联会及各代表处,服务队不 得对外签订合同。合同原件由签订合同主体保管, 可根据需 要留存服务队一份。

3. 申报材料应于活动开展 5 个工作日前提交, 活动中涉 及签订书面合同, 则需 7 个工作日前提交。

4.需要跨区开展公益服务活动的, 应取得活动实施地相 关部门确认后方可执行。

(二)实施

1.公益服务活动实施过程中, 应当妥善协调与属地政府 相关部门、相关社团组织的关系, 推动公益服务活动的开展。

2.开展公益服务活动, 应自觉接受捐赠人、受益人、媒 体、业务主管单位等各方面监督, 并主动接受会员、各代表 处及联会的实时管理和过程监督。

3.两支以上的服务队共同开展的公益服务活动称为联 合服务。开展联合公益服务活动, 需由参与活动的服务队负 责制定联合公益服务活动策划书、实施相关公益服务活动、 监督资金使用、评估活动效果等; 其中联合公益服务活动策 划书应列明:服务内容、组织架构、责任分工、筹款安排、 实施计划、财务预算、资金管理等。

4.开展境外公益服务活动,需提前两个月申报, 经代表 处或单位会员、联会审核后实施。

(三) 总结

公益服务活动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内,公益服务活动负 责人应对公益服务活动内容及捐赠情况等完成以下整理工作,经代表处报联会备案:

1.收集记录公益服务活动的文字、图片、视频、数据等 资料并分类存档;

2.总结公益服务活动开展的成功经验和不足之处, 并提 出公益服务活动分享建议;

3.及时向会员和捐赠人公布所筹款项的收入、支出及结 余等财务情况;

4.鼓励在代表处官方微信公众号刊登或报道公益服务 活动的有关情况。

(四) 公益服务活动因故变更或取消的, 应遵循以下程 序:

1.服务队如变更或取消公益服务活动, 应当报代表处和 联会备案。备案材料应详细记载变更内容、变更或取消原因、 效果评估、捐款人意愿、财务安排、合同调整、善后措施等。

2.如需增加服务经费, 须重新制定筹款计划, 增额服务 经费也应进入代表处账户进行管理和使用。曾与有关方面签 订书面合同的, 应取消或终止原合同, 重新签订新合同, 方 可提交代表处审批。

第四章  公益服务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公益服务项目资金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联会 会员的捐赠, 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也接受企业、社会 组织和其他个人的自愿捐赠, 以及接受政府的资助及其他合 法捐助。

第二十条  联会接受捐赠可开展定向募捐,在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 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益服务项目资金由联会统一管理, 专款 专用。

第二十二条  联会向项目实施主体拨付项目资金时,项 目实施主体应根据捐赠/合作协议、经费预算、项目进度、 检查与验收结果, 提交项目请款报告, 附项目阶段性或项目 结项报告,并提供合法有效的票据,完成联会审批程序后方 可拨款。

第二十三条  公益服务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 上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联会监事会 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公益服务活动所筹款项全部进入联会账 户管理和核算。代表处负责公益服务活动的指导、协助和监 督,并负责督促服务队落实公益服务活动的申报、实施、总 结、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益服务活动借款或支出需提供承诺报 销人姓名、会员编号和联系电话, 按预算、可用资金对公益 服务活动经费支出及时进行报账处理, 每笔开支必须经公益 服务活动负责人、证明(经办) 人审核批准后方能报销, 确 保项目资金的合法、合理、规范、高效使用。

第二十六条  联会通过委托第三方实施公益服务项目 的,委托前应严格审查受托方资质和社会信誉度并签定委托 协议,详细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实施过程中要严格监控,项目完成后要全面审查评估实施效果, 严格执行预算管理要 求,本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依据预算安排、 实际资金情况等来审批可使用资金额度。

第五章  公益服务项目总结与终止

第二十七条  公益服务项目负责人定期提交项目阶段 性报告。项目实施完毕后,公益服务项目负责人须填写《公 益服务项目结项报告》并向联会服务委员会提出结项申请, 由联会秘书处配合服务委员会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项目应当终止:

(一)项目已完成目标任务的;

(二)项目无法按照约定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项目发生变更、合并的;

(四) 项目执行有悖于联会宗旨, 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 定的行为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终止, 公益服务项目负责人应当提交 结项资料,按立项流程报请项目终止审批。

第三十条  如因违反联会《章程》《工作规则》和本办 法规定, 导致项目资金遭受损失的,联会将追究责任人的法 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结项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剩余财产 应当按照项目立项的资金用途用于公益目的; 无法按照约定 处理的,由常务理事会决定用于符合联会章程规定的其他公 益事业。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结项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不得再以 联会或项目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第三十三条  联会通过委托第三方实施公益服务项目 的,对违反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联会制度、项目合同等规定 的项目承办单位, 联会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缓拨 项目经费、停止拨款、终止或撤销资助项目、追回已拨经费 等处理措施,对情节严重者将采取法律手段追究责任。

第六章  公益服务项目档案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公益服务项目档案,归类建档, 做到及时、完整、统一、规范。

第三十五条  公益服务项目档案应包括: 所有项目过程 中产生的正式文件及有必要保存的非正式文件,例如项目文 件、财务文件、会议记录或纪要、传播文件、项目影响资料 等。

第三十六条  公益服务项目档案定期由项目承办部门 (联会秘书处会员管理和服务部) 向行政部门(联会秘书处 办公室) 移交, 实行专人管理, 妥善保管。联会所有公益服 务项目文件由联会秘书处统一归档,并在联会综合信息管理 系统档案管理系统中备份。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七条  联会公益服务项目信息和接收捐赠信息 通过联会官方网站发布。公益服务项目的经费收支信息公开 数据由联会财务部门提供。

第三十八条  联会按照及时、准确、完整、真实的原则开展信息公开, 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 息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 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三十九条  联会开展的公益服务项目, 均按照法律法 规要求进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联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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