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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与“慈善”的概念有何不同?

导读

由于“公益”和“慈善”在表达和用法上的相似性,直到现在,如何对这二词进行辨析一直是学术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且并未达成共识。


本文通过梳理和总结学术界关于“公益”和“慈善”概念的讨论,从词源、文化思想史、含义以及相互联系四个方面进行辨析,试图寻找学术界的共识,以期为进一步完善和丰富公益慈善事业理论研究打下坚实的基础。作者认为,辨析“公益”和“慈善”不仅事关学术研究,而且事关公益慈善事业。今日分享此文,希望引起读者更多的思考和讨论。


▲本文转载自“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微信公众号。原标题为《“公益”与“慈善”辨析:一个文献评述》,原文刊载于《中国非营利评论》总第二十五卷。


作者陈梦苗,暨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应急管理学院,研究方向:社会组织与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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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中国非营利评论》总第二十五卷封面


2016年,我国通过了第一部慈善公益事业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这标志着我国慈善公益事业走向法制化,同时也反映了国家对慈善公益事业发展的高度重视。但是,这部法律使用的是大慈善概念,其所指范围大于通常用法中的“公益”概念。但这一慈善概念与通常用法中的“慈善”概念相悖,同时,由于“公益”和“慈善”在表达和用法上的相似性,直到现在学术界还未对“公益”和“慈善”二词的完整概念进行明确且达成共识的界定。“公益”和“慈善”在含义上的模糊与分歧不仅制约了学者们对慈善公益事业理论的深入探讨,而且阻碍了慈善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的“慈善”概念与大多数人理解的“公益”概念近似就是一个显著的例子。因此,“公益”“慈善”概念的界定是亟待解决的基本问题。


本文通过梳理和总结学术界关于“公益”和“慈善”概念的讨论,从词源、文化思想史、含义以及相互联系四个方面进行辨析,试图寻找学术界的共识,为进一步完善和丰富慈善公益事业理论研究打下坚实的基础。


01

“公益”与“慈善”词源辨析


对于“公益”一词的最早使用问题,学术界普遍认为“公益”是清末民初中国学习西方热潮中的舶来品,其中,多数学者认同20世纪初日本学者留冈幸助将西文“public welfare”翻译为“公益”,是“公益”在汉语中的最早使用的说法,而据吴来安探究,“公益”一词始于1864年丁韪良等合译的《万国公法》。在“舶来品”说法的基础上,杨超、唐亚阳认为中西方“公益”虽具有相同的方向,但内涵相差明显;曾桂林认为“公益”的概念因受到传统中国社会结构的“差序格局”影响而具有区别于西文的独特中文蕴意。但与此同时,有学者并不赞同“公益”为舶来品的说法,陈弱水谈及自己曾经或许在一份光绪八年出版的宗谱里看到过“公益事”一词,并认为这是中国固有的表达方式,而武洹宇的发现则更早,道光十一年的一份禀帖中曾提及一间以“公益”冠名的茶行,并认为中国早期就有着本土的“公益”语汇,但这一语汇并不常用。


关于汉语“公益”应翻译成什么英文词语的问题在学界还未有定论。前文所提及的“public welfare”是其中的一个译法,而最先提出“公益”可能由“public welfare”翻译而来的秦晖则认为“public good”与“公益”语意更为契合,即这也成了“公益”在西文中的另一种译法。在西方语系中,利益同兴趣均属于同一词——“interest”,有较为多数的学者赞同汉语“公益”与西文“public interest”对应的说法。在此基础上,杨超、唐亚阳认为当“公益”作为名词时可以被译为“public interest”,而“公益”作为形容词时则与西文“public”相对应。除此之外,“公益”还可译为“common weal”、“public benefit”、“philanthropy”。虽然这些词语之间存在意义差异,但是它们在汉语“公共利益”的宽泛含义下区别消失了。


由此观之,学术界普遍认同“公益”一词是舶来品的说法,其中大部分学者认为“公益”一词最早是经日本人转译而来的:留冈幸助在《慈善问题》中将“public welfare”翻译为“公益”。与此同时,也有少数学者质疑“公益”一词是舶来品的说法,而笔者认为,首先,关于“公益”一词在中国何时何地最早使用的问题应结合“公益”的语义和使用语境进行分析。“公益”的最早使用和具有现代“公益”词意的“公益”一词的最早使用应属于两个独立的问题。其次,关于“公益”在西文中对应什么英文词的问题,学术界还未有较为一致的结论。“公”与“益”二字分别翻译的直译方法(如public benefit、public interest等)和“公益”二字合起来意译的方法(如philanthropy、common weal等)以及“公益”在汉语中不同语境下的不同意思都是造成“公益”在西文中难以找到确切且统一词对应的原因。


与确定“公益”何时何处最初使用的问题相同,学术界在探讨“慈善”概念在中国最早使用问题上也存在争议。在《辞源》中,“慈善”一词最早追溯到《北史·崔光传》中的“光宽和慈善,不忤于物。进退沉浮,自得而已”,这也是学术界普遍赞同的观点,其意为形容人仁慈宽厚。对此王文涛、李茹持有不同的看法。王文涛认为“慈善”源于《北史·崔光传》的说法本身偏颇,因为《北史·崔光传》中涉及“慈善”的文段是抄自成书早于《北史》的《魏书·崔光传》,并据其考究,“慈善”一词曾出现在《大方便佛报恩经》中,该佛经在约3世纪时被翻译,这可能是“慈善”二字合并使用的最早载录。李茹认为成书于东魏时期的《洛阳伽蓝记》中作为一个寺院名称的“慈善”才是最早的记载。在考究“慈善”一词最早使用问题中,我们不难发现,早期的“慈善”与现今的“慈善”在含义上有所差别。对此,有部分学者认为“慈善”作为具有近现代含义的概念和术语最早是从日本转译而来,而在中国古代,人们通常用“义”、“善”字眼来表达行善之意。


在西文中,与“慈善”相对应的词语有两个,一个是“charity”,另一个是“philanthropy”。从词源的角度,“charity”在拉丁文中最早可追溯到单词“caritas”,后演变到古法语“charite”,其在英国的使用源于《圣经》。由于早期西方深受宗教的影响,在较长的一段时间中“charity”具有较为浓厚的宗教色彩,指的是“基督之爱”,实际是指对苦难群体的救助过程。相对于“charity”,“philanthropy”所表达的施善范围更广。“philanthropy”来自希腊语,字根“phil”和“anthrop”分别寓“爱”和“人类”之意,即“philanthropy”可译为“爱人类”之意,具有表达“博爱”的特征。由此,“charity”更强调对穷人或困难群体的帮助和救济,而“philanthropy”不限于仅仅帮助穷人,还具有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长远发展的性质。正因为“charity”和“philanthropy”在表达慈善行为广度上的不同,有些学者乐意将其分别用来表示狭义和广义的慈善。


因此,学术界基本认同“慈善”概念的宗教源头和宗教色彩是比较突出的,无论是佛教还是基督教,都各自赋予了“慈善”以相当大的力量,这显然不同于“公益”概念的较为纯粹的世俗色彩。同时,相比于“公益”,“慈善”在西文中的对应词较少却明确。一个是隐含“基督之爱”的“charity”,其强调对困难群体的救济和扶持;另一个是“philanthropy”,从词根上可以看出其具有“爱人类”的博爱的特征,因此,将两者分别对应狭义的慈善和广义的慈善是有道理的。通过文献梳理,我们还可以发现,最早出现在《北史·崔光传》中的“慈善”所表达的意思与现代“慈善”所表达的意思是不尽相同的,而与佛教相关的“慈善”概念在早期的表达是否也与现代的不同呢?抑或具有现代含义的“慈善”实际上是从佛经中的“慈善”演绎而来的呢?这两个问题尚未见学术界进行探讨。


02

“公益”与“慈善”的文化思想史辨析


现阶段,探究“公益”概念的文化思想史文献数量不多。多数学者认为,中国古代并没有“公益”的概念,它属于外来词,如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或事物,时人常以“义”名之。


与此同时,也有学者将“慈善”作为“公益”发展的基础,即“公益”是由“慈善”转变而来,将公益伦理思想与古代慈善事业思想基础等同。在古代,中国传统社会的大共同体控制严密,“公”与“私”没有截然分开:每逢遭遇重大灾害事件,政府官员和民间士绅共同承担社会责任,实施社会救助。直至近代,随着中国社会发生剧烈变革和西方观念东渐,“小共同体”和“社会”才得以觉醒。清代晚期,虽然涉及“国家之间共同利益”“国家内部民众整体利益”的“公益”随着《万国公法》译本的传入而在中国落地生根,但是其沿袭了中国自古以来就有的“公共”和“利益”的意思,这是西学参照下对中国固有语词和观念的重组和“发现”。而武洹宇对近代“公益”观念的生成做了较为全面的考究,他认为在清中期就出现了本土的“公益”,其观念资源既有来自社会精英的治世理念和礼治思想中的“公”,也有来自民间宗教观念和金融传统中的“公”;维新思潮盛行时,作为“国家利益”的日式“公益”回流中国并与中国“公益”概念的原有格局发生相互作用,这一时期新生的“公益”被赋予了支持政体转型的群学理论与变革实践且承载了转型过程中国家与地方之间动态的张力。到了现代,公益被视为个人承担对他人的社会责任,是现代公民在公共生活中主体地位的体现。


而慈善行为中国古已有之,其发展受到不同时期的思想潮流的影响。安树彬和赵润琦认为中华民族传统慈善的发端是炎帝神农氏亲尝百草,而至商汤时期国家层面就已经有慈善性质的政策。春秋至秦,中国学术思想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儒家伦理思想,它提倡的仁爱、民本及大同思想遂成为中国古代慈善思想的重要源头,而道家的“善恶有报”和此后墨家的“兼爱”“非攻”对中国慈善伦理思想也都具有重要影响。两汉之际,佛教东传,不仅首次引入“慈善”一词,而且其宣扬的无常慈悲观和因果报应说分别通过内在和外在两种约束机制提倡人们行善,进一步丰富了中国慈善文化。随后直至晚清的时间里,中国的慈善事业受到不同时代的主流学派思想的影响而不断向前发展。清代晚期,中国无力抵御外侮,社会正经历着急剧的转型。一方面,传统的慈善形式日久生弊,其重养轻教的消极救助方法为时人所指摘,社会对改良传统慈善形式的呼声日益涨大。另一方面,西方慈善事业观念伴随着基督教在中国的传教扬善而被广泛传播,中国慈善事业兴起了新的思潮。


有学者认为中国传统慈善事业的转型应该从观念和实践两方面看,即观念上外国的社会保障和慈善救助学说与实践促使带有近代意义的“教养并重”或“教养兼施”思潮兴起;实践上指慈善内容的创新、慈善机构职能范围的扩大以及新型慈善机构的涌现。与此同时,有学者认为,在清末光绪年之前关于“慈善”的词尚未出现,表示“慈善事业”的是“善举”一词,而“善举”到“慈善事业”的转变意味着中国传统善会善堂“近代化/现代化”的过程。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慈善被认为是纯粹个人性质、私领域的,并被政府公益所取代。从1949年到1976年学术界的主流看法是把慈善事业看作封建统治阶级控制人民的一种工具,直至20世纪80年代,我国慈善事业才得到复兴。


可见,“公益”的概念在中国古代并未得到普及,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在当时的中国社会结构中,公领域和私领域并不像西方社会一样是截然分开的,时人对于“公”的意识未被唤醒。这一说法促使学术界认为“公益”是由传统“慈善”演变而来的观点的形成。自古以来,中国就存在慈善行为,而在春秋战国以来的较长一段时间里,慈善所蕴含的文化思想在不同时期受到主流学派的影响而日益丰富。多数学者认为,在近代以前,中国“慈善”的概念注重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恩赐与救助。清代末期,战争打开了中国闭关的大门,社会处于急剧转型的阶段。一方面,国民对于政体转型和启迪民智等方面的社会需求变化促使“公益”成为表达公共利益诉求的词。另一方面,“慈善”在西方慈善事业观念的影响下,产生了由“重养轻教”向“教养并重”的转变。而到了现代,“公益”和“慈善”作为语义相近且容易混淆的词,在文化与思想方面的碰撞与融合依旧导致了它们在含义、性质、情感基础以及受众对象等方面发展的重叠与分歧。


03

“公益”与“慈善”的含义辨析


现今,许多人容易将“公益”与“慈善”两词内涵混淆,这导致了它们在使用方式上常被当作同义词而不被加以区别。对“公益”和“慈善”二词含义的厘定是对它们进行辨析的重要方面。多数学者也尝试着从二词同其近义词、反义词的辨析角度来进行“公益”与“慈善”含义的厘定。


学界普遍将“公益”解读为“公共利益”,而其与“私益”和“互益”有着密切的联系。边沁认为“公共利益”是虚构的,它实际上是私人利益的总和。这一观点遭到了广泛的质疑,多数学者认为公共利益是独立于私人利益而存在的,是一种超越私人利益的特殊利益。简单将公益看作每个人个人利益的总和,是在价值观上否定了社会性公益的独立存在,这有悖于公益的本质属性。有种观点认为,政府提供的属于公共物品,属于公益,而私人提供的则为私益。对此,陶传进认为“公益”与“私益”的区别在于行为的动机,在公益的动机下,行为的目的是公共利益最大化。换言之,私益是为了个人的利益,而公益是为了社会公众的利益。“互益”的含义相对而言则更为清晰,是指特定群体的成员彼此之间的共同利益,它相对于互益组织而言,是一种排斥第三方的“自利”活动。陈可鉴、郁建兴认为具有“互益”行为的主体是从其所处的特定群体中直接获益的。由此可见,互益的受益对象是固定在互益组织内的,这与公益针对第三方有根本的不同。而赵立波则从“公益”一词的狭义和广义角度分别进行阐述,他认为公益即公共利益属于狭义的公益,其与私益和互益相对,而广义的公益相当于非营利,与私益相对但又包含互益。


“慈”“善”二字最初是分开使用的。“慈,爱也”,意为上爱下,笃爱、仁爱以及为佛教用语,其从最初表达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爱引申为慈爱,人与人之间的关爱;“譱(善),吉也。从誩,从羊”,意为美好、善行,后引申为友好亲善、品行高尚。经过漫长的演变,这两个字的字义逐渐相近,均包含了仁慈、善良、富有同情心的意思。中国的历史档案中有大量有关慈善活动的词,其中提及“义行”“善举”。而在词义上,多数学者认为“慈善”与上述两者没有明显的区别。曾桂林认为在清末光绪年间以前,中国慈善事业虽然发达,却有其实而无其“名”,即存在慈善的观念,却很少使用慈善的概念,慈善行为都称为“善举”;佩顿和穆迪也认为“善举”同样符合人们对于“慈善”一词的意念;刘国华、王文涛认为“义行”是早于“慈善”的词汇,其指为所当为,因此,“义行”包括但不限于“慈善”;梁德阔和顾东辉甚至直接在其文章中将徽商的慈善行为称为义行和善举。但同时也有学者认为它们之间存在差异:马剑银认为汉语“慈+善”形成的语词有“发慈心、行善举”的引申含义,即可以概括为慈善包括善举。


而慈善立法中“慈善”概念的确定也成为学术界讨论的焦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的说明》指出“只要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都属于慈善”,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采用的是广义的慈善,它包括“公益”概念,属于“大慈善”的概念。英国作为最早进行慈善立法的国家,其慈善立法观念经历了从狭义到广义的巨大转变,英国慈善法的界定模式不仅被英美法系各国所继受,还影响了我国《慈善法》制定中对慈善的界定。因此,我国《慈善法》中对慈善的界定顺应了现代慈善立法的发展趋势。


04

“公益”与“慈善”的相互联系


在当下的话语体系中,慈善和公益常常是相互连用的,在我国2016年颁布的《慈善法》中,“慈善”之意甚至等同于“公益”。我们不可否认,“公益”和“慈善”在任何时期都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是同时我们也应识别两者之间的差异。


在性质上,慈善和公益是否具有利他主义性质是学界关注的焦点之一。部分学者认为,慈善不具有利他主义性质。佩顿和穆迪认为慈善并不是完全利他的,它也需要满足慈善家本身的利益和需求。而在古代,劝善书隐含了人们行善更是因为希望从中得到善报,或者抵消愆过的说法,也有学者认为个人主义在慈善的实践中比利他主义更具激励作用。事实上,古代慈善事业深受佛教慈悲观念的影响,这是一种利他主义的道德观念,除此之外,在儒家文化体系中,慈善的核心内涵是为了他人幸福自觉地放弃某种自我利益的利他。因而大部分学者认为慈善具有利他主义性质,其行为的特性是无偿的,不求回报的。


对于公益,有一种观点表明公益与慈善同样具有利他主义性质,认为公益是一种以牺牲个人利益为前提,不图回报,异于私益的利他主义行为。但刘迎霜认为公益并不强调利他主义价值观,它是包含自身利益在内的公众利益,因此,它的出发点是利己的。大部分学者认为公益是利己和利他的结合。向春玲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益精神肯定了合理的利己主义,并提倡一种“有我利他”的公益精神理念;卓高生认为公益精神是一种自利和利他的统一;刘凝认为从动机上讲,公益的益他性并不排除自益行为;韩沛锟提出传统的公益是利他的“悲情公益”,而现代的公益是利己性和利他性结合的“快乐公益”。


在情感基础上,慈善所包含的情感色彩较公益更为浓厚。多数学者在研究慈善时常常谈及“恻隐之心”,其指的是同情心、怜悯心和爱心,是促使人们参与慈善的根本动因。慈善是因爱而生的情感及行为,与怜悯相关,是基于对他人的同情、关怀、爱心的道德行为,强调个人的情感。相比于“公益”,“慈善”更具有思想性的内涵,而“公益”偏重公共维度。多数学者认为,在情感基础上,慈善所包含的情感色彩较公益更为明显。王守杰认为传统的慈善行为多发乎善心,基本是自发的、情感的、非职业化和非专业化的,而公益活动的内在驱动力则是现代公民的公益意识、社会责任意识。何莉君在分析为什么不用“公益”一词来翻译“philanthropy”的问题的时候指出,philanthropy 词根的意义是“爱人类”,用“慈善”来表达更能折射出“爱”的含义。蔡琳也认为在西方慈善的两类传统中,具有公益指向特征的传统并不强调救济和怜悯。


在受众对象上,公益的受益对象范围广于慈善。公益事业是建设让公众和所有群体都能受益的事业,受众是整个社会大众,既包括弱势群体,也包括非弱势群体,是长期的事业;而慈善受众是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体现的是“救”的思想,属于指向满足短期特殊群体的基本生存需要的事业。如果需要给予“公益”与“慈善”一个从属关系的话,那么有学者认为“公益”属于上位概念,“慈善”则属于下位概念,走向组织化的“慈善”才能称为“公益”,慈善是公益的一部分,也可以说是慈善造就公益。同时,“慈善的公益化趋势”的说法也频频出现,意为单纯针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慈善救济活动向为全社会公众服务的公益活动的转变。因而,慈善处于具体和个人的立场,而公益处于抽象和制度的立场。


05

结论与讨论


本文通过梳理和总结学术界关于“公益”和“慈善”概念在词源、文化思想史、含义及两者之间相互关系方面的讨论,可以总结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在词源上,学术界普遍赞同“公益”一词为舶来品的说法,其西文对应的词较多且目前未有统一的说法。“慈善”则是中国固有的词汇,但早期的含义与现代有所差异,其西文对应“philanthropy”和“charity”。


第二,在文化思想史上,探究“慈善”的文献相比“公益”而言较多,这可能与中国传统慈善行为自古就有相关。“公益”普遍被认为是舶来品,其在近代的语义受到不同思潮的影响而得到了拓展,而“慈善”拥有中国古代丰富的学术思想基础,其概念伴随着不同时期的主流学派思潮而不断向前发展,直至近代才在观念上进行了由“重养轻教”向“教养并重”的转变。


第三,在含义上,学界普遍认为,公益是超越私人利益的一种特殊利益,其与互益也有所差异,而“义行”和“善举”是出现在“慈善”之前且与其含义相近的词汇,从外延上说,都属于“慈善”概念所指范围。


第四,在相互联系上,“慈善”在表达上相较“公益”更具有利他主义性质和浓郁的情感色彩,而“公益”则具有更大的外延,“公益”不仅仅包括慈善的任务——缓解困难群体的痛苦,也旨在增进人类的幸福,受众范围大于“慈善”,更多地具有社会责任的理性色彩。因此,《慈善法》所谓慈善,与通常用法中的“慈善”概念相悖,其所指范围大于通常用法中的“公益”概念。在通常用法中,“公益”概念大于“慈善”概念。


综观现有的文献,我们不难发现“公益”与“慈善”无论在词源、文化思想史、含义还是两者相互联系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而对这种差异的辨析在理论和现实方面都具有较大的意义。


一方面,对“公益”与“慈善”概念的清晰厘定有利于规范当下的学术话语体系。在任何学科中,术语的表达都应做到严谨和精确,而对“公益”和“慈善”二词进行规范有助于廓清长期以来两者在学术研究上混用误用的问题,这是进一步对慈善公益事业进行理论研究的基础和重要前提。倘若它们之间存在概念模糊、界定不清的问题,那么必定会造成相关理论或学说在表达上指代不明、含糊多义的现象,使学术探讨缺乏共同的基础,阻碍有效的理论对话,对知识生产和进步不利。2018年发生在两名“NGO老人”之间的争论——“两光之争”,成为公益慈善领域的热议话题。徐永光在其出版的《公益向右商业向左》中主张公益向商业化发展,实现社会和经济双赢。该主张受到了康晓光的强烈斥责,他认为“永光谬论”是否定了人类具有利他性质的根本属性,并坚持公益慈善事业利他主义根基不可动摇。实际上,造成争论的一部分原因可归结为“公益”与“慈善”二词本质属性上的辨析不清。解决公益与慈善是否应该商业化发展的问题,首要是辨析公益与慈善在利他主义性质上的区别与联系。


另一方面,辨析“公益”和“慈善”不仅事关学术研究,而且事关公益慈善事业。例如河南省慈善总会和一个企业共同设立了“爱心接力慈善助学基金”。但是受助的学生需要签订一份“道德协议”,他们需要在参加工作后,自愿向基金会逐步捐赠不少于受助的金额。这一做法引起了社会上很大的争议。这是施恩是否应该图报的问题,王守杰认为这是我国传统慈善与现代公益理念之间的冲突。说到底,这就是“慈善”和“公益”之间未能明晰而导致的慈善公益事业的混乱。因此,辨析“公益”和“慈善”概念在理论和现实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梳理现有“公益”和“慈善”概念辨析的相关文献后,本文认为进一步研究至少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1. 结合中国不同时代的现实基础和话语构型(discursive formation)特征,探讨“公益”和“慈善”的语义演变过程。从内涵上看,“公益”和“慈善”早期表达的意思都与两者的现代含义有所差别,而这一演变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时代变迁的影响,用福柯的话来说,不同时代有不同的“认知型”,它们的差异造成话语构型的不同特征,因此,结合不同时期的现实基础和话语构型特征是促使我们更好地理解“公益”和“慈善”概念的有效途径。


2. 基于“公益”和“慈善”概念的差异,探讨公益组织和慈善组织的划分标准。借鉴对“公益”和“慈善”概念的厘定并结合现实情况,可以考虑将致力于社会慈善公益事业的组织进行重新分类,避免公益组织和慈善组织职责混乱的现象。因而,本文对“公益”和“慈善”的梳理希望有助于学术界进一步关注上述两个概念的异同及其对进一步研究和公益慈善事业的意义。


说明:囿于篇幅,本推文舍去注释和参考文献内容,完整原文详见“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微信公众号《“公益”与“慈善”辨析:一个文献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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